什么是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由于家庭暴力过于普遍,它已经成为常态而非例外反常现象了。
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21.3%;妻子打过丈夫的占15.5%。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有调查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是妇女致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人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妇女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一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一个样本容量为2000人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在1979年,有16%的夫妻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从打一巴掌到真正的殴打);整个婚姻关系期间平均约有28%的夫妻之间有暴力行为。关于婚内强奸的普遍程度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旧金山地区,12%的已婚妇女报告自己曾经历过婚姻关系中被强迫进行性交。(海特,第400一407页)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有调查表明,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这个群体所处的困难环境使这些妇女比其他人更难寻求帮助。(资料来源:三九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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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庭暴力将她逼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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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3日,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提子头村村民刘青梅用斧头砍死了自己的丈夫段三毛。
对刘青梅来说,这一天意味着她从此可以不用再忍受丈夫的毒打,不用再担心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不再有没完没了的恐吓和威胁。
但她也因此沦为杀人犯。2003年11月,古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青梅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青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一个柔弱的农村女子会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法呢?
2002年,古交市岔口乡提子头村村民段三毛发现妻子刘青梅与本村村民郭某交往密切,就以两人关系不正当为由,向郭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另刘青梅没有想到的是,这才是她噩梦的开始。
从那以后,段三毛就不断地对刘青梅施以暴力:拳脚相向是家常便饭,动辄就对刘青梅殴打、漫骂,晚上不让刘青梅睡觉;虐待的方法更是"别出心裁",用针、铁丝等划她的脸、扎她的肚子,还曾用烧红的火钩烫她的腿,用刀砍、火钩打,把刘青梅吊起来抽,其行为残忍至极……在经受着这些非人的虐待之时,刘青梅也曾想过去公安机关报案,可段三毛威胁说:"如果报了案,就杀死你全家。"刘青梅害怕了,她怎能让自己的家人受连累呢?
于是,刘青梅常常是遍体鳞伤,甚至邻里都看不过去,但段三毛却振振有词,理由是妻子对婚姻不忠。
但淤积已久的火山总会有爆发的一天。
2003年1月23日一大早,刘青梅从邻居家借了把斧子劈柴,惊动了还在睡觉的丈夫段三毛。段三毛恶狠狠地向她吼:"让不让人睡觉了?等我睡醒了,看不剥了你的皮!"接着又说要将她吊起来用钢丝打。刘青梅深知他说得出就做得到,因为近40多天来,丈夫就是这样对待她的。
极度恐惧中,刘青梅下意识地握紧手里的斧子,同时,一个可怕的念头也冒了出来。她冲进屋里,将一腔仇恨倾泻在手中的斧头上。她用斧头在丈夫的太阳穴砍了一下后,又拿起菜刀向他的脖子连砍两三下。熟睡中的段三毛还没来得及挣扎,就告别了这个世界。看着血泊中的丈夫,刘青梅心里感到一阵说不出的解脱,但杀人偿命的道理她也知道,她走进了公安局。
本案到此算是结束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刘青梅也想过通过司法机关保护自己,但最终还是选择了这样一条"不归路"。山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张苏丽告诉记者:在农村,有许多妇女的法律知识很少,在遇到刘青梅同样或类似的情况时,没有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是想到了却因为不了解具体的法律而感觉投诉无门,最后导致对家庭暴力的解决采取极端的手法,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张苏丽建议,目前首先要加强农村家庭暴力知识的宣传,其次,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避免这样的惨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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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受害妇女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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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家庭受害妇女不愿意寻求帮助,只能默默地忍受家庭暴力的折磨;也有一部分受害妇女想去寻求帮助,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不知道该如何去保护自己。
针对这种情况,山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张苏丽提醒说,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1、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劝阻,也可以上访信访部门。
2、向妇联组织投诉,通过妇联组织的协调、督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依据受害妇女的申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劝阻制止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制止;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对构成治安违法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投诉案件,公安机关在接报受理后移交人民法院。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是受害妇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和途径。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自述的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作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由于施暴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妇女,施暴或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张苏丽说,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存在的投诉难、举证难、执行难问题,《山西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主要采取了这样几条措施:1、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处警工作范围;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专项业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3、法律援助机关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但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4、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而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5、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场所、并给予经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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