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区外引内联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引的政策 (一)凡来我区新办“三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再享受“一年免征、一年减半”的优惠(享受减半优惠按15%减半计算)。期后,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征,超过15%的部分还可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凡新办的技术先进(需经市科委认定)的“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再享受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享受减半优惠按15%减半计算)
(三)凡投资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畜牧业项目的,可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内联的政策 (一)凡城市大工业(包括工、贸、科)到我区投资新办企业,剔除上缴的税收部分外,其增值税(区得益的25%的部分)和所得税(区得部分)均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
(二)凡在我区兴办的联营企业,其新增部分的增值税以2000年纳税额为基数,按其实际增量留区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政策
(一)适用对象 1、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区外企业来郊区投资,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的各个产业。 2、积极鼓励国内大企业(集团)把包括决策中心和结算中心等职能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郊区。
3、积极鼓励中央部委、本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到郊区投资,注册兴办大企业(集团)。 (二)企业设立 4、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要协调市、区有关方面,对区外客商在郊区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实行专项服务,提供各种方便。
登记机关对于在郊区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均可开放。 登记机关对于在郊区投资企业的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企业要求名称上免冠“郊区”或“长治”地域名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5、为方便企业开业经营,有关部门对企业购房、用车及员工户籍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在郊区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50平方米(含25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契税地方部分由区级财政贴费30%。
在郊区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长治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调换长治牌照。 外商在郊区投资企业相关人员可按长治市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申办户口,并按规定的条件转为常住户口。 (三)税费金融
6、自2001年1月1日起来本区新办的各类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施行先征后补,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7、大企业(集团)可按长治市关于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8、自2001年1月1日起来本区新办各类企业,三年内在企业开业、运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按长治市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给予减免。
9、本区物价部门对外商在郊区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本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或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公平运作 10、凡外商在郊区投资的各类企业或产品的性质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和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区企业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11、外商在郊区投资企业可自行联系或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挂靠加入本区各相关行业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得到相应的信息服务。 12、在郊区投资企业可按国家或本区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购置必须配备的设备;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
13、在郊区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为其申办本区常住户口;需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有偿使用经费、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区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4、在郊区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区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本区人事部门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区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区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15、在郊区投资企业的各类专业人才和引进的各类人才,区人事部门可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包括在档案管理、办理转干和聘干手续、工龄计算、办理集体户口、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都可享受到优惠的政策和周到的服务。
16、本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为在郊区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 (五)配套措施 17、在郊区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区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乡、镇学校或区直学校办理借读手续,按本区在校生对待安排就学,其中会考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参加高考。
18、在郊区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区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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