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区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贯彻《商业银行法》的同时,积极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私营企业抵押贷款中的有关问题,并尽快建立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风险基金。
2、私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只要符合区有关技改项目要求,与国家、集体企业一样,即不论所有制形式,一视同仁,均可申报享受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也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凡本区新办私营企业正式投产、经营后,其所得税3年内可享受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具体为:年内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的,由财政奖励所得税额的30%;年内纳税总额达到20万元的,由财政奖励所得税额的40%;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奖励所得税额的50%。所得税奖励由区财政局统一奖励给各乡镇政府兑现。区外投资我区的私营企业,其所得税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的奖励。
4、区有关职能部门凡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收取各类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对亏损企业可提供免费服务。但土地使用费(含垦复费等)则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的新办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和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等文件精神,新办私营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凡当年安置城镇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并经区劳动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新办私营企业,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优惠,如免税期满,该企业又吸收城镇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20%以上的,经区劳动部门认可,可再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优惠。
(2)对新办的科技型私营企业,其“四技”(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新办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新办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年。
(5)对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新办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贸易、建材类企业按销售额代征企业所得税0.25%,个人所得税0.05%;其它贸易类按销售额代征企业所得税0.5%,个人所得税0.1%.
6、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其所得税可按规定享受“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 7、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办私营工业企业,其所得税可按有关规定比照集体企业的代征率代征。
8、私营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原劣势企业的欠税可以分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财税部门申请在兼并后五年挂税免滞纳金。其累计亏损额允许该兼并企业在兼并后五年内由税前利润弥补。
9、私营生产型企业凡安置本区国有、区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且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向区劳动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享受劳动就业服务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0、私营企业因发展需要,在生产用地、科技人员职称评定、人才引进以及劳动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除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区有关职能部门都应予以支持。
11、私营科技型、实业型重点企业的注册商标、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应依法予以重点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各类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 12、凡使用待岗、下岗人员的,依据长治市和我区关于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除享受税收优惠外,区劳动管理部门帮助代办私营企业员工技术等级考核和特种工培训,颁发等级证书。
13、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本区投资注册满3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经营2年以上并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经申报批准,可为有关人员办理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外省市(区)来本区投资的私营企业主和雇工人员的暂(寄)住证;减半收取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费。
14、凡区外进入我区投资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其子女可就近入学,对办理跨地区、跨学区就学的,在缴纳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借读费后,可享受本区学生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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