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活动中对项目中介人实施奖励优惠政策
一、奖励对象 对从区外引进投资项目有功的所有中介人(含国家公务员和海外人士)。 二、奖励标准 以批租土地为奖励标的物,奖励标准为土地批租总金额(折人民币)的1—3%。
不宜按批租土地金额奖励的项目,可以按实际到位的外来投资额实行奖励。外来投资折人民币50—300万元(含300万元),奖0.5万;300—500万元(含500万元),奖1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5万元;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10万元;1亿元以上,奖20万元。
对区外中介人(含海外中介人)按国际惯例予以奖励。 三、奖励兑现办法 奖金须在办理土地批租手续或外来投资资金实际到位之后兑现。
四、奖金支付单位 根据”谁得益、谁支付“的原则,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是企业的,奖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返回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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