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政策。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对以下产业进行投资,既: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农林牧鱼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及农业产业化开发;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轻纺、食品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税收政策。外商、港、澳、台同胞在我县境内投资的项目实行所得税返还,使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超过15%,对三资企业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先进技术产业、农林牧副业开发项目,开发出口产品的企业和改造支柱产业的企业,从开业投产获利之日起,免征地方税10年。
──用地政策。外商、港澳台同胞在我县的投资项目,使用土地可采取一次出让、作价入股、分年度收取租金等多种方式,土地使用费可低于沿海地区和我市周边地区。对技术含量高、投资数额大的项目,土地转让费可在项目开工前交60%,投产后再补交40%。对进行滩涂及山林水面及成片开发的项目,土地的出让和出租可参照小流域治理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供应政策。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通讯政策。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所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城进入公用网的,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需安装用户交换设备的,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机线;需租用长途通信专线的,优先提供。
──奖励政策。对引进投资者,按《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引进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项目者,以年利润的3~5%奖励引进者;对帮助企业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者,按出口销售利润的3~5%给予奖励;对引技术(项目),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2%,连续两年给予奖励,受聘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其所带技术、项目年产生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上者,实行年薪制,按新增税后利润的5~8%发给本人,并优先解决其子女的入托、就学问题和农转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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