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7年7月17日下午15时

地点:

太原市迎泽宾馆

内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三点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新华网山西频道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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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冀民
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建武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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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西频道]: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在主席台就座,新闻发布会开始。  [ 2007-07-17 14:54:05 ]

[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建武]: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备受媒体关注的“黑砖窑”事件经过我省司法部门一段时间的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其中一些案件已审理完毕,并已公开宣判。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向省内外媒体发布涉“黑砖窑”案件的审理情况。

 [ 2007-07-17 14:56:32 ]

[王建武]: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单位有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三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有湖南卫视、《湖南日报》、《南方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湖南卫视、《湖南日报》等8家省外媒体;有黄河网、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三家省内新闻网站;有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商报》三家香港媒体,省级太原市29家新闻媒体也派出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现在请刘院长向各位通报情况。

 [ 2007-07-17 14:59:50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发生在我省临汾市、运城市等地的“黑砖窑”事件,给受害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也充分关注,作了大量报道。司法机关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部门,积极参加省里部署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对涉嫌犯罪的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有关涉“黑砖窑”案件12起41人先后起诉其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汾县、乡宁县、洪洞县、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和永济市人民法院。其中7案29人已审理完毕,于今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 2007-07-17 15:01:41 ]

[刘冀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嫌“黑砖窑”案件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研究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了审理涉“黑砖窑”专项案件领导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本着认真负责、依法从严审理和关注民生、重视人权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审理好案件。为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高院就具体审判工作发出了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后要依法快审快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近期内要集中精力,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抓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 2007-07-17 15:03:43 ]

[刘冀民]:受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按照要求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了全部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各有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政策审理案件,做到了五个坚持:

1、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

“黑砖窑”案件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只有依法从严惩处,快审快判,才能震慑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判。今天宣判的7个案件都是在接到检察院起诉书后满10天即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对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包工头)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者给予了从严惩处,该重判的重判,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处以了极刑。

 [ 2007-07-17 15:06:54 ]

[刘冀民]:2、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批案件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在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和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部分被害人和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上千名群众与有关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旁听了法庭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采访了庭审活动。

 [ 2007-07-17 15:08:22 ]

[刘冀民]:3、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除自己聘请了辩护人的当事人外,有关人民法院还为没有聘请律师而又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一案时,原定于7月11日上午8时30分恢复庭审调查,但因赵延兵的辩护人未能赶到法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到上午11时,届时该辩护人还未赶到,又将开庭时间推迟到下午3时,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又如,所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开庭前均告知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但部分受害人没有回应,未能到庭。考虑到既要尽快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又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开庭审理。

 [ 2007-07-17 15:10:28 ]

[刘冀民]: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在7月4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一些看法。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于7月11日恢复法庭调查,传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质证,查清了案件事实。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等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被害人潘某某的年龄有疑问,也于7月13日恢复庭审,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查清了潘某某的真实年龄,确认其未满16周岁,属童工。确定了张振敏、李学志雇用童工的犯罪事实。虽然原起诉无此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起诉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以查清的事实依法定罪,故对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依法追究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总之,受理“黑砖窑”案件的相关人民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任何疑点都不放过,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体现人民法院权威。

 [ 2007-07-17 15:13:31 ]

[刘冀民]:5、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受理这些案件我们根据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始终坚持罪刑相当,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如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因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中致人重伤,应择一重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故对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007-07-17 15:15:53 ]

[刘冀民]: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被告人,其行为和刑事责任更符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故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处罚。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部分时,认定被告人赵延兵对民工刘宝以干活慢为由进行殴打,在追打过程中,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第二天死亡。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而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任态度,且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审判这些案件,对共同犯罪被告人按照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别量刑:同为主犯,对积极组织实施强迫民工劳动的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和窑主,依法从严判处;而直接实施看管的人员,有的虽也系主犯,但其作用轻于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在量刑时都予以体现。如欧建国、王新全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二被告人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系从犯,都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短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如从犯叶培,仅到砖厂一个月,考虑到其在砖厂的时间较短,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样对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被告人都依法从轻处罚。如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被告人杨小兰依法适用了缓刑。

 [ 2007-07-17 15:20:40 ]

[刘冀民]:现将具体案件发布如下:

(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用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升(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 2007-07-17 15:25:05 ]

[刘冀民]: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继续锁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致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长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 2007-07-17 15:27:16 ]

[刘冀民]: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受雇于他人看管民工,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延兵、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非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2007-07-17 15:31:52 ]

[刘冀民]:(二)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西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西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西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西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2007-07-17 15:33:27 ]

[刘冀民]:(三)张振敏等8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人)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人)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人)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都有以下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涉案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振敏、衡国勤、欧建国等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区骗招大批民工(共100余人,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人、聋哑人3人、智障人员16人),并安排看管人员对民工进行监视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员殴打工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而孙安民、王新全、刘亚龙等窑主,有法定义务管理砖厂民工的生产和生活,虽发包后不直接从事生产管理,但他们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打骂民工、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拖欠工资、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视而不管,放任了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干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实施殴打,并以不发工资、体罚、晚间锁工棚门封厂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用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 2007-07-17 15:36:52 ]

[刘冀民]:(四)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杨小兰窝藏案。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衡庭汉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的人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近日,永济市和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已将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诉至人民法院,涉及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干部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5人。这些案件有关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将于近期依法判决。另外,还有几起涉及“黑砖窑”案件也将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活动,保护民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 2007-07-17 15:40:09 ]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刘副院长,前一段时间我也注意到,山西警方已经公布解救了13名童工,但是今天只涉及到一个案件和两名罪犯的结果,其他的窑主和承包商为什么没有得到判决,他们什么时候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刘冀民]:你提的问题,也是网上关注较多的问题。截止到目前,起诉至芮城市人民法院的张振明、李学志一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且今天下午已经作出判决,认定张振敏和李学志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振明有期徒刑五年,李学志也因此获刑。我刚才发布中已经讲到,对于“黑砖窑”系列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它不可能完全同步进行。侦查期间,取证工作诉讼程序相对走得快一些,反之,就相对晚一些,都很正常。我刚才已经给大家通报了,这两天,有关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了有关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这方面的犯罪,和有关使用童工犯罪的情况。据我所知,我省检察机关目前已对发生在我省万荣县、永济县雇佣童工五人,从事危重劳动的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雇佣童工五人,涉及到4个案件,6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长治、晋城、运城等地雇用童工8人,从事危重劳动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立案侦查,以上的三项,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一案和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决定的逮捕的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总计涉及到13案16人非法雇用14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犯罪。我这里给大家强调说明的是,这些案件已经起诉过了一些,还要起诉一些,我们将及时地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 2007-07-17 15:50:27 ]

[中国网记者]:刘副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呢?

[刘冀民]:我在网上看到有些记者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的制度下,不允许有这种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性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不是这样的,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侵害。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比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 2007-07-17 15:53:41 ]

[湖南卫视记者]:刘副院长,这次在“黑砖窑”事件的审理中,有没有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量刑不同的事情出现?

[刘冀民]:我刚才宣判的时候,记者们都听到了,这次涉及犯罪的,确实有外地的人在山西犯罪,也有山西人在山西犯罪。山西本地的主要是在运城和临汾当地的一些黑窑主,也就是原来砖厂的所有人,或者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行经营。而省外人主要是来自于河南、湖北等地来承包经营的这样一些人员。在这个犯罪过程中,主要的犯罪活动是由外来人员在“黑砖窑”内组织实施的,山西本地的这些黑窑主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应尽的义务而不尽,应负的责任而不负,放任砖厂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两类人员的初犯,我们都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我这里要讲的是,我们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们不会因为被告人出生或生活的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再比如,我们在宣判中,好多是外地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该适用轻刑的我们依法适用轻刑;该适用缓刑的,我们依法适用缓刑,像衡庭汉的妻子杨小兰我们依法适用缓刑,因为杨小兰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而且还有一点,我们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衡庭汉犯罪害了他们一家,衡庭汉的儿子,就是我刚才宣布到的衡明阳,跟着他父亲从事犯罪活动。杨小兰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个五岁,一个好象是十一岁,如果他们全部被判死刑的话,这两个孩子势必失去了教育,我们从法律依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对杨小兰实行了缓刑,所以在量刑上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007-07-17 15:58:47 ]

[山西台记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黑砖窑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害人是怎么保护的?怎么样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冀民]:这次“黑砖窑”案件,有大批的民工成为受害的对象,山西省委、省政府前一阶段组织了有关方面,开展了解救行动。大家在新闻媒体和网上都已经看到了前期做的大量工作。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我们继续按照这个要求,一方面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角度讲,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大概是这么两个方面: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出庭,作为公诉一方,在法庭上参与提问、质证、陈述,可以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定罪、给予严处。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亲属,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他们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请求给予赔偿。这两个方面的权利,我们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一个,我们对这些受害人都发出了通知,就是权利告知,告诉他们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我们都通知了他们出庭、开庭时间,这一次先期开庭这些案件,有一部分受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出庭参加了诉讼,也在庭上主张了他们的权利。大家可能发现了,我刚才发布的对被告人的处刑情况,对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发布,并不是这一块放下不管,而是我们下一步,要集中对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开庭审理。原因是由于受害人多,解救以后,这些受害人大部分回到了原籍,也有可能回到原籍以后,又出去到其他地方打工,所以寻找他们很不容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一个过程。我们这次开庭通知到的好多受害人,也没能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刑事案件不能拖,要先期处理。于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有关人民法院决定,先对刑事部分开庭审判,而对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合议庭另定时间开庭审理,要充分保障受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他们代理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请大家放心。

 [ 2007-07-17 16:05:01 ]

[香港商报记者]:我注意到山西永济、临猗已公开审理了四个案件,但是今天没有宣判结果,什么时候宣判? [15:49]

[刘冀民]:我在发布会已经讲到了,我们现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案子是12起41人,今天发布的是7案29人,还有5起案件没有宣判,其中包括襄汾县一案,临猗县的两案,永济市的两案,总共是五案。这几个案件目前没有宣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相关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案件进行了补充起诉,我这里有一个材料,比如,永济市三人强迫劳动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起诉另一名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就是这个案件中的山西本地的窑主叫王建胜,已经归案了。要求补充起诉。这样的话,将要重新开庭审理,审理完毕以后,进入判决。另外几个案子,主要是有些相关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的查证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明充分,一旦这些案件的法庭调查全部完成以后,事实证据都落实以后,也将于近日陆续公开宣判。

 [ 2007-07-17 16:10:15 ]

[山西青年报记者]:“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我们把“非法拘禁罪”定性为“强迫劳动罪”,请问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刘冀民]: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法律,最高是三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244条的规定,它的最高处刑是三年。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窑”系列案,大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润。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以此方法获取更多的利益。从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来全面衡量判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实事求是的讲,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责。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下,以重罪处罚,或者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所以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所以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了最高的有期徒刑三年。而发生在洪洞县衡庭汉这起案子,他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5、6天时间,他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多只判三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相对立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等有关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就是按照法院的规定,按照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与刑事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07-07-17 16:16:19 ]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请问发言人,临汾中院已经认定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拐骗民工31人,为什么没有追究拐卖人口罪,而法院认定衡庭汉先后拐骗民工31人,这与洪洞县政府向媒体公布的,以及国务院调查组公布的32名人数也不符,这是为什么?

[刘冀民]:首先我要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准确的罪名叫拐骗妇女儿童罪,而不叫拐卖人口罪,我发现网上不少消息或者跟贴都说拐卖人口罪,这个叫法是不准确的。按照法律规定,拐卖人口罪,拐骗妇女儿童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把人当商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一种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号发布过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中第四条解释,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十四岁的。所以,如果给衡庭汉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从我们专业术语上讲,这叫对象不能犯。什么叫对象不能犯呢?就是说,他的这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我们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那个对象。根据最新法定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只有拐骗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才构成犯罪,那么,衡庭汉这种拐骗行为是成年男性,当然也就不能给他定这个罪。我还注意到网上还有一些说法,说是不是属于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同样的理由,我刚才解释的同样的理由,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也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而衡庭汉这个“黑砖窑”,从事生产的没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所以,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也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定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2007-07-17 16:20:29 ]

[河南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山西省是不是对所有的砖窑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清查?能不能确定其他的就不会非法使用童工?

[刘冀民]:你说的这个问题显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问题,应该说使用童工,或者说强迫童工劳动的情况确实客观存在,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山西为例,从上到下非常重视,都在彻查这方面的问题,包括追究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为了想方设法根除类似“黑砖窑”的非法用工行为,在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今天,充分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负责和尊重,谢谢你。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 2007-07-17 16: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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