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受理、审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承办有关行政赔偿事宜;
(三)受省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出庭参加行政应诉;
(四)组织或参与有关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
(六)对各地、市、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