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和行政复议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及其他课题研究;
(二)承担政府立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建议;
(三)开展国内外政府法制领域和其他法律领域的学术交流;
(四)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