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的前置审查。
3、负责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太原、大同市政府规章的备案。
4、负责省政府规章上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
5、负责对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定期对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处理并纠正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7、承担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